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二)产品未发生变化,使用新的产品名称,应提交申请报告,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
  (三)注册证丢失或毁损,应提交申请报告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补办注册证。
  (四)公司及产品不变,生产场地变更,不属注册证变更范围,应按原注册形式重新注册。注册时,需提交有效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注册证变更,用原编号,号尾加带括号的更字;发证日期签注批准变更的日期,有效期为原证的剩余期限,注明至×年×月×日止。发证时收回原证。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产品注册证自行失效,企业再生产,应重新办理注册。
  第二十二条 转手再用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可以研制用于病人的医疗器械,研制阶段不能批量生产;所研制产品只限于在原研制单位使用,发给使用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应转为正式生产,并履行注册审批手续。
  第二类产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类产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申报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报产品标准。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形式检测报告。 
  (四)临床试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医院对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七)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注册情况统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注册情况统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分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公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注册机构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