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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 国税函〔20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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