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九条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
(一)总公司审计部对全系统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系统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系统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直接对系统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含境外)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授权下级审计部门进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
(二)省级、地市级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辖内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公司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授权,完成总公司审计部交办的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十条 根据需要总公司审计部可以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在任审计由审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报总经理室批准实施。离任审计由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经总经理室批准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审对象和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任期内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情况,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二)目标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承保理赔等业务资料。
(五)财产物资清单、盘点表和债权债务明细表。
(六)重大经营决策资料、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办法等。
(七)内、外部审计,财、税等监管部门检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整改意见。
(八)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