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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68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3月3日
   附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以下简称中方增资贷款),是指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台资)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中方增资贷款必须用于从事《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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