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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
(保监发〔1999〕131号 1999年8月5日)


各保险公司:
  为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制度控制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0月31日之前将内部控制制度报送我会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了加强管理,防范保险风险,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是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基本的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
  (二)保险保险公司董事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出资人)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
  (三)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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