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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失效]

  (五)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六)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既定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订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有效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各项措施应符合本公司实际,确保有关制度有效执行。
  (三)全面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管理流程和环节、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
  (四)系统性原则,保险公司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待,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五)预防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避免、防范或减少经营风险。在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应当树立内部控制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六)制衡性原则,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要素

  第六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应当包括:组织机构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支持保障系统。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制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组织机构控制;
  (二)授权经营控制;
  (三)财务会计控制;
  (四)资金运用控制;
  (五)业务流程控制;
  (六)单证和印鉴管理控制;
  (七)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
  (八)计算机系统控制;
  (九)稽核监督控制;
  (十)信息反馈控制;
  (十一)其他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的控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系统

  第八条 保险公司机构设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职责,确保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能。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岗位设置应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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