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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各个部门和业务岗位应明确职责,权责一致,逐级负责;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回避制度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第五章 决策系统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决策系统,完善决策程序,避免、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性原则,保险公司决策机构在进行决策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公开性原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提高决策,特别是决策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三)效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决策活动时,应注重决策对公司效益的影响,注重考虑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
  (四)科学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建立和保存原始的、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决策评估机制,实行决策责任人负责制度,对决策结果应有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授权经营制度。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章 执行系统

(一)保险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 人寿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精算制度,配备合格的精算人员。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保险凭证格式以及业务宣传材料的设计、开发,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非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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