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统计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系统,保证重要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配备专职信息统计人员,采取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二)行政、劳动人事系统控制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类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调配、任免、奖惩。

第九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领导组织。保险公司的稽核部门是综合管理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能部门。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方式,确保公司员工理解和执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应结合相关的奖惩机制,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执行。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便于工作人员掌握和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将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中国保监会可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