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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试行“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试行“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
 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7年6月30日 (77)国海科字第232号)


  为贯彻今年海洋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现将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在天津召开的海洋仪器工作会议上制订的“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印发到各有关单位试行。在试行中请各单位注意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以便使本暂行规定逐步完善。

           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海洋仪器研制工作是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海洋调查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必须多快好省地发展海洋仪器。在研制工作中,应切实贯彻党的各项科研方针和技术政策,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既要有革命干劲,又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按章程办事。
  第二条 为达到上述要求,在总结我局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统一工作程序,确保产品质量,促进科研、生产和使用三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尚系暂行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补充。

二、研制程序的划分

  第四条 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划分四个阶段:
  1、任务提出;
  2、课题方案的制订、论证及任务下达;
  3、整机研制和试用;
  4、鉴定验收。

三、任务提出

  第五条 各研制单位承担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国家海洋局根据海洋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
  2、国防和国民经济部门委托国家海洋局承担的研制项目;
  3、国家海洋局下属单位自己提出的研制项目。
  第六条 上述一、二两方面的任务,由国家海洋局以任务说明书的形式通知研制单位。任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目的意义、明确的技术指标、使用条件、完成形式、研制期限、是否重点课题等项。国家海洋局下属单位自己提出的研制项目,须报海洋局审批。

四、课题方案的制订、论证及任务下达

  第七条 研制单位接到任务说明书后,着手制订和论证课题方案。为搞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发扬技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研制、生产和使用三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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