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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6月8日 国海指字(1990)264号)


各分局:
  我局现有码头12座,总长度1393米,分别为岸壁式码头2座580米,栈桥式码头4座593米,浮码头6座220米,其中多数是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建造竣工的。从总的情况看,码头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近几年码头管理费的开支在逐年增加,各单位在码头费使用上掌握也不尽一致,使部分码头设备修缮工程未能及时安排进行,这个问题如不尽早解决,矛盾会更加尖锐。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安全,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映。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码头费实行分层(局、指挥中心、各分局)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
  二、码头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块分配方案,由指挥中心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码头费分为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工程费两部分。码头管理费切块包干,由各分局负责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码头工程费由局根据各单位所报工程,实行专项计划安排。
  四、码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船舶、码头水电费(不含办公楼、营区的水电费);
  2、码头维护费;
  3、码头供水设备维修费;
  4、码头供电设备维修费;
  5、水鼓维修费;
  6、国内港口停泊、引水、拖轮费;
  7、码头环境卫生、绿化等费用。
  五、码头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1、码头主体的较大修缮工程;
  2、码头挖泥工程;
  3、码头水、电供给系统的较大改造;
  4、其它大型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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