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管理条例》附件二的物质。
(2)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2、符合下列条件的废弃物,在取得普通许可证后可进行海洋倾倒。
(1)符合下列条件的疏浚物
A、疏浚物主要构成为砂、砾石或比砂大的颗粒物质以及来源于强海流区域或流动沙洲和水道的近岸区。
B、用于海滩保养和修复,并主要由与接纳海滩粒度相同的砂、砾石和贝壳构成的疏浚物。
C、拟倾倒疏浚物特征与倾废区底质特征基本相同,且疏浚区远离现有的或历史上曾有的污染源,有资料证明未受沾污的疏浚物。
(2)所有物质含量低于下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3)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二第一款,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4)不属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物质。但有足够资料证明其对环境无害的废弃物。
(5)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第一款和附件二第一款物质,但含量接近于当地地壳中该物质含量的废弃物。
(五)废弃物的检测程序。
1、化学组成:存在于液态、固态废弃物中化合物的化学鉴定及这些化合物的数量。
2、物理/化学特性:废弃物中的物理化学特性,如比重、挥发度、溶解度、粒度、持久性等。
3、生物检测包括:
(1)对浮游植物、甲壳类、软体动物、鱼类或其他可能适当的生物急性毒性试验;
(2)慢性毒性试验,诸如包括整个生命周期的生物鉴定。
(3)确定有关物质生物积累可能性的试验。
如有可能,上述试验程度应用拟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的固体相、悬浮相和或液体相分开进行。
(六)废弃物海上倾倒的管理。
经上述步骤审核检测后,为同意海上倾倒废弃物颁发倾倒许可证,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或要求:
1、废弃物的化学、物理、生物学特性。
2、倾倒区的选择(根据废弃物的组成、特性、数量等指定合适的倾倒区)。
3、对大量工业三类废弃物的倾倒。规定一个试验倾倒期限,与此同时进行该废弃物倾倒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
4、在许可证中注明限定条件(如倾倒区位置、倾倒数量、倾倒频率、废弃物包装、容器、倾倒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