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硕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12月13日 国海人发(1991)755号)
一、二、三所、预报中心、技术所:
现将《国家海洋局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国家海洋局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海洋局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及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办法》、《国家海洋局合作、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等五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告人事劳动教育司。
我局一九八六年制订的《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局按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
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第三章 学位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三、一门外国语。
上述课程为学位必修课程。必修课的考试要求,按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其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必修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良以上为合格,即各科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读研究生应获得授予硕士学位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非学位授予点的研究生其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第五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其原课程考试符合规定,且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