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布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
(1992年9月20日 国海管发(1992)51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了《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现予以颁布施行。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一、制定依据
为使疏浚物的海上倾倒不损害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次协商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附件应用于疏浚物处置指南》,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国际现有经验,特制订本《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作为颁发海洋疏浚物倾倒许可证的依据。
二、疏浚物分类
依据疏浚物的成份及其有害物质的含量水平、对倾倒区环境的影响,将疏浚物分为一、二、三类。
(一)三类疏浚物
1、不含
《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
2、含
《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其含量不高于“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1)的疏浚物。
3、含
《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所列物质,其含量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经生物学检验属“痕量沾污物”,或者在海洋环境中能够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
4、含
《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小于《公约》第八次协商会议通过的“显著量”(2)的疏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