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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5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1992年8月20日 〔1992〕价费字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以下简称“倾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
  二、申请倾废单位在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前,应到海洋管理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份的检测,缴纳检测费。检测费按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倾废单位应持废弃物检测结果到所在海区的海洋管理部门办理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包括证书费)。
  倾倒费收费标准为: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五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四分。
  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七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六分。
  三类废弃物每吨一角五分。
  二类废弃物每吨五角。
  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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