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第六条 消油剂包装和储存容器上应标明其型号、认可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类别(常规型或浓缩型)、剂量、喷洒比率和保存条件等。
  第七条 在海上作业的所有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储油轮等作业设施,应配备足以消除10吨以上溢油的消油剂。作业者应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报告所配备的消油剂的名称及数量。
  第八条 发生溢油事故时,作业者应首先考虑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溢油,准许使用消油剂。
  第九条 使用消油剂应配备专门的喷洒设备或工具,根据所配备的消油剂使用说明书,合理控制喷洒比例,以确保消油剂的分散效率。
  第十条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两溢油点间距小于1000米者为一个溢油点)的消油剂一次性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
┃ 海   区 │     一次性使用量      │   备   注  ┃
┠───────┼────────────────┼─────────┨
┃ 渤   海 │     消除1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3-0.5吨)│         ┃
┠───────┼────────────────┼─────────┨
┃ 黄海和北部湾 │    消除1.5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5-0.7吨)│         ┃
┠───────┼────────────────┼─────────┨
┃ 东海和南海 │     消除2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7-0.9吨)│         ┃
┗━━━━━━━┷━━━━━━━━━━━━━━━━┷━━━━━━━━━┛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24小时内累计用量不得超过一次性用量的一倍,喷洒间隔必须大于6小时。
  第十一条 各海区消油剂一次性使用量如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数量,或使用海域水深小于10米的,作业者必须将溢油现场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时不答复的,即视为认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