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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九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的工作: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建投资计划、经费收支预算的拟订及分配、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改革中有关经济事项的会议及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前的可行性研究、讨论等。
  (四)会计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考核。
  (五)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指定参与的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构。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申诉,该单位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若该单位领导未能处理,需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诉的,应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材料,上级审计机构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应该执行。
  (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有关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任免、职称等事项: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及完成审计任务的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三)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职称的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五)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机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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