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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一)是否同意鉴定;
  (二)鉴定的形式;
  (三)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其它事宜。
  第七条 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含七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个,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鉴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应控制在七分之二以下;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同行业或同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讯鉴定均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的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并提出鉴定意见;
  (二)验收鉴定:文物保护工程中的科技成果,由鉴定委员会,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通讯鉴定:对理论研究成果可由鉴定委员会采取通讯方式对该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
  1.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情况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
  2.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使用日期在六个月以上,使用单位二个以上)。
  3.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有权属争议的项目,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技术上成熟,已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持实施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连同第十条(二)款所列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分别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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