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文化部关于收缴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市发(1996)40号 1996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近来,音像市场出现了一批假冒或编造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录音制品,这批非法录音制品大多是中外流行歌曲原人原唱的拼版带,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收缴,从严查处。现将收缴的目录发给你们,请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查处,坚决打击制作、复制、批发、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音像制品经销单位要按照《非法录音制品目录》自查自纠。发现此类拼版录音制品,一律封存,停止结算货款,并将发货单位、联系人、进货和销售数量、截留货款情况,报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批发、零售单位经营的音像制品,对未按规定封存、清理的非法录音制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处罚,并将查处情况报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地如发现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坚决打击制作、复录、批发、零售此类拼版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案情特别重大的,速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附件: 非法录音制品目录
一、盗用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24种):
1、《电视剧金曲大全》 吉林民族音像出版社
2、《大可以》 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
3、《猛烈棒影视全包括》 广州花城音像有限公司
4、《金奖影视》 中国长城音像出版社
5、《盖世无敌》 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