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统一要求,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录用考核的合格标准:具有本办法第三章中规定的各项报考资格条件,以及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德、能、勤、绩的被考核者可确定为考核合格。
第七章 录用与试用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人事部门审批后,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按前款审批和备案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其在试用期的表现作为确定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其它福利待遇与文化部机关正式工作人员等同。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取消其录用资格,终止其与部机关的各种关系,并向国家人事部报告。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分的;
(二)发现对用人部门或体检医院隐瞒病史,或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痊愈的。
第三十二条 人事部门应对新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用人部门应为其建立工作记录,依此为基础进行定期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试用期结束,经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进行全面考核为合格的新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正式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