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系统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