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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第五十一条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受托证券商不得受理:
  一、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二、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三、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四、全权决定卖出或买入的委托买卖;
  五、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六、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与委托人分享利益的委托买卖;
  七、未经法人授权的自然人不代表法人,参与法人股上市股票的交易委托买卖。

第三节 委托指令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证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尽快将委托事项按操作程序输入设置在证券商处的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参加交易系统证券集中交易。
  第五十三条 委托买卖一经成交,证券商应尽快填造委托成交报告,注明成交的日期、证券种类、买(卖)数量、金额、单价,并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结束以前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五十四条 在委托有效期内,对未成交的委托,证券商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内继续执行。对已超过委托有效期的未成交委托,或委托人要求撤消的未成交委托,应在委托单上注明“未成交”或“撤销”等字样,通知委托人,并取消对帐户资金额或证券的锁定。
  第五十五条 对委托人要求更改的未成交委托,先按撤消原委托办理,再视同新委托,重新办理。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不按期履行委托人义务的,即为违约。受托证券商可自行解除委托,并对委托人有财产留置权和债务追偿权。这类事件发生后,证券商应立即通知中证交。
  第五十七条 证券商与委托人就买卖证券委托发生争议,应依证券主管部门和交易系统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证券商对委托人已签收的委托单,至少应保存二年。对未签收的委托单要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条 证券商对于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证券主管部门、中证交、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查询案件,应按金融机构查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证券商应将本章内容公开张贴于其营业处所。

第五章 集中交易准则

第一节 集中交易时间

  第六十一条 开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闭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停止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每周周一至周五为交易系统集中交易日。每日上午9:30—11:30为前市,下午1:30—3:00为后市。法定假日闭市。
  第六十三条 中证交在必要时,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交易系统开市后,如遇重大事故,中证交可宣布暂停交易,或提前闭市。此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二节 交易员

  第六十五条 交易员是指代表证券商通过交易系统执行委托买卖指令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交易员须经中证交登记注册,并经中证交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参加交易系统交易。具体办法详见证券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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