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交易员必须遵守交易系统有关规则,违反者,依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节 交易类别
第六十八条 交易系统暂采用普通交易方式,在买卖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内,完成证券买卖的清算交割。
第四节 买卖申报
第六十九条 证券商在交易系统买卖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公开申报。中证交主机接受申报后,向证券商发送委托回报。
第七十条 中证交主机接受证券商买卖申报限当日有效,当日闭市时仍未成交的申报,自动失效。
第七十一条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凡未注明申报价格的申报,均为无效申报。
第七十二条 证券商申报买卖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100股为一交易单位。
第七十三条 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股票以1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
第七十四条 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一律为1分。
第七十五条 证券商输入买卖指令时,须依接单顺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单(或自营买卖单)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买或卖、买卖单价、买卖数量、输入时间,不得跳栏。
第七十六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
第七十七条 证券商应将其申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并随时接受中证交检查。
第五节 竞价及撮合成交
第七十八条 证券商的买卖申报于开市后经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接受,并自动撮合成交。
第七十九条 交易系统集中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
成交的先后顺序:
一、较高买进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价申报;较低卖出价优先于较高卖出价申报;
二、同价位申报,按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三、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第八十条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时,其成交价格的决定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在该价格上成交量最大;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价位有一个以上时,选较接近最新成交价的价格。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价格仍有两个时,采用较先进入交易系统的申报价格。
第八十二条 连续竞价时,其成交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一、最高买进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的价位;
二、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二者中先进入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的申报价格。
第八十三条 交易系统集中交易日的开盘和收盘,采用集合竞价方式。
一、集中交易日开市后十分钟以内,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开市后,未能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则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
二、自闭市时间前十分钟起,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收盘价未能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则以连续竞价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第八十四条 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时,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间连续竞价。
第八十五条 证券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均先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上市开盘价,未产生的,再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第八十六条 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将成交回报发送证券商,并由证券商计算机终端打印成交回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