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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八十七条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单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第六节 自营买卖证券

  第八十八条 在交易系统自营买卖证券须经中证交批准。
  第八十九条 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交易系统买卖证券。

第七节 交易违约处理

  第九十条 买卖申报成交后,买卖双方不得不接受、更改成交条件或不办理清算交割等有关事宜,否则即训违约。
  第九十一条 禁止证券为委托买卖双方办理私下交易。
  第九十二条 对违约证券商,中证交对其在中证交的保证金(或准备金)有留置权和处置权。
  第九十三条 证券商通过交易系统买卖证券,不履行交付义务时,中证交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买卖证券并交付。因此发生的价差损失和费用,由违约证券商承担。
  第九十四条 对违约证券商,中证交视情节可部分或全部停止其在交易系统的证券交易。

第六章 行情揭示与统计

  第九十五条 中证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及行情统计分析情况予以公开揭示。
  第九十六条 交易系统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由计算机终端通进“申报价格揭示栏”揭示,数据取揭示时最高申报买价和最低申报卖价。
  第九十七条 交易系统于买卖成交后,随时通过“成交价格揭示栏”揭示成交情况,该栏分为证券名称、昨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最新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量等项。
  第九十八条 交易系统申报价格和成交情况的揭示,均通过交易系统网络传送到证券商营业柜台,证券商在接受揭示内容后,须当即在营业柜台处向投资者公告。
  第九十九条 交易系统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价格、数量、买卖各方证券商的代号等,由交易系统记载于“买卖日报表”,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交易系统网络向证券商发布。
  第一百条 交易系统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价格、数量、中证交指数等有关统计指标,由中证交在收市后编制“证券行情表”,每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报道。
  第一百零一条 中证交可根据需要,调整行情揭示的方法和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中证交建立市场统计的日报、周报、月报、年报等汇总统计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中证交各项统计指标的编制办法另见附件。

第七章 清算与交割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系统实行两级清算交割制度。一级清算交割为证券商之间通过交易系统中心进行的清算交割,采取“净额交收”方式,具体步骤:
  一、证券商在中证交开立清算资金帐户,并交纳清算交割准备金40万元和清算交割头寸,其基数由中证交每月核定。
  中证交根据交易情况需要,可以调整以上二项资金基数。
  以上二项资金不得转让或抵押。
  二、各证券商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保证足够余额;
  三、各证券商必须在中证交托管部建立证券托管帐户;
  四、中证交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建立资金结算帐户;
  五、每日交易系统闭市之后,中证交根据成交记录所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轧出各证券商的应付应收资金和应付应收证券净额清单,立即通知各证券商(T+0);
  六、证券商收到中证交清算交割单并与证券商成交记录核对无误之后,作为清算交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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