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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经所在公司核准同意后,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或总公司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总公司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如上述申报条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一致时,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和考核办法,在国家未正式规定之前,也可暂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考核程序及权限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附后),由所在公司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业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可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机构进行。
  (二)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的工人,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需经相应公司认定并审批后,方为有效。初级工、中级工需经地(市)州盟及其以上公司审批;高级工、技师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审批;高级技师需经总公司审批。凡未履行上述审批手续的,所取得证书将视为无效。
  七、工资待遇
  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各级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按其所取得的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新的工资从批准后的下月起执行。
  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需相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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