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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
 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31日 广发录字(1990)773号)


  我部于1989年10月31日和1990年8月4日下发《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和《〈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1990)520号〕。为了具体落实规定精神,加强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厅(局)要切实重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电视台贯彻执行许可证制度工作的领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电视台要带头执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规定,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许可证,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要严格审验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电视剧一律不得安排播出。
  三、根据《规定》和《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必须按规定在片首和片尾标有许可证号,片首许可证号应叠现在屏幕的左下角并持续10秒钟,片尾许可证号应与制作单位名称同时出现,不需另占单幅画面,样式为“许可证×××号”,各级电视台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在审验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有许可证号,对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按规定打上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为便于全国统一执行此项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播出没标许可证号电视剧按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论处。
  四、拍摄电视小品、电视短剧、电视小说、电视报道剧等样式的电视剧也应按规定申请许可证。但是在广告类、专题类等节目中含有故事情节的电视节目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各级电视台和各电视剧制作单位传达,并责成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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