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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计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记处理办法
 (1988年11月11日 广发计字(1988)928号)


  根据《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十七条第三款,现就具体会计帐务处理暂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每月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价差的办法。以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5‰为标准。列入商品流通费。并在预提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报损备用金额以反映。分录:
  借: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
   贷: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二、滞销音像产品损失部分应扣除保留残值及冲减已提版费后。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分录:
  借:产成品-处理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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