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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
 (1988年11月11日 广发计字(1988)928号)

  一、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
  根据中国唱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的音像产品实行编辑出版、加工制作、销售发行(简称编、产、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音像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          单位      提取金额(元)
  30公分密纹唱片        张        0.672
  25公分薄膜唱片        张        0.056
  25公分立体声唱片       张        0.21
  盒式音带            盒        0.516
  各种副牌盒式音带        盒        0.688
  引进节目30公分密
  纹唱片             张        1.12
  引进节目盒式音带        盒        1.12
  二、提取编录出版费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一种是自编节目;另一种是其他单位提供节目。会计分录为:
  (一)自编节目:
  借: 基本生产
  贷: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二)其他单位提供节目:
  借: 基本生产
  贷: 其他应付款-×××(提供版权单位)
  企业提取编录出版费时。不论是本企业自编节目。还是外单位提供节目。一律按本企业当月入库产量乘以各种规定标准提取。
  三、编录节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录音业务费”科目中反映。月终将其余额转到“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一)费用发生时:
  借:录音业务费-有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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