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2年4月7日 广发技字(1992)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和评价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解决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二)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取得的,对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阐明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内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对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奖励、推广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出口等的重要依据。
鉴定后的应用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试制生产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主管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编制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本系统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成果完成单位不得被委托作为主持鉴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科技管理机构也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