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
(二)技术开发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学术或技术资料一套;
1、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软件程序、相关标准、国内外技术比较材料、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应用技术成果须附使用单位的情况报告,包括成果的应用效果、稳定性、可靠性和成果评价。
3、新产品须附使用期间损坏、修复记录。
4、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总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比较研究材料等。
5、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及该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国内外学术比较材料、论文应用情况等。
6、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图片、实物、声像带、专利文件、图书、刊物等。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所附全部资料后,应认真地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鉴定单位应确定鉴定内容、鉴定形式、主持鉴定单位和聘请鉴定专家名单。对重大的科技成果,可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审评内容:
(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达到技术开发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目标和技术要求;
(三)科技成果的论点、论据明确、有关的技术数据、图表准确完整;
(四)科技成果的创造性或创新点,与国内外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所能达到的实际水平;
(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和推广应用范围及前景;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七)在鉴定中出现严重分歧时,组织鉴定和主持鉴定的单位有权暂停鉴定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若有不同意见,按照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的实有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原则,视为通过鉴定意见。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对评价意见的异议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分别签署具体意见。如发现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专家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