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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1990年11月28日 广发地字(1990)817号)

  第一条 为借鉴海外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我国的电视荧屏,增进观众对世界的了解,进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审查标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同意播出:
  (一)主题积极、严肃,具有进步思想的;
  (二)以娱乐性为主的,能陶冶观众情操,具有审美情趣,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有一定教育意义的;
  (三)传播科学知识,启迪人们智慧的;
  (四)真实地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的;
  (五)有益于青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成长的;
  (六)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较高艺术价值,能为观众提供优美的艺术享受和借鉴的。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情况,但在个别细节上有下述内容的,可删节修改后播出:
  (一)与故事情节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男女接吻、抚摸镜头;
  (二)直接表现男女生殖器和性交行为的镜头;
  (三)与剧情无密切关系的、女性躯体正面裸露在乳峰(含乳峰)以下的镜头;
  (四)犯罪行为交待过细的镜头;
  (五)武打、凶杀、暴力行为过于血腥、残酷的刺激性极强的镜头;
  (六)宣扬迷信、鬼神、恐怖的镜头;
  (七)完整节目插有商品广告的镜头;
  (八)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细节。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禁止播出: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共反华、分裂中国,丑化、歧视华人的;
  (二)以宣扬资产阶级“人权”、“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为主题的:
  (三)美化资本主义压迫、掠夺落后民族和国家的发迹史的;
  (四)美化超级大国扼制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干涉别国内政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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