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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3月23日 广发外字(1989)19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对外合作拍摄电影片、电视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5〕49号)发布后,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三年多来,我国在对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片方面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开展对外友好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外国和港澳地区电影、电视界要求与我合作制片的日益增多,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接待外方拍片,随意收取费用等现象;个别接待单位和个人,甚至为谋取私利,对外方拍摄内容不加限制,致使外方钻空子,偷拍素材,有的还在国外传布播映,诋毁我国的有关政策。
  为利于我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国际文化交流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合作拍摄电影片、电视片,须根据国办发〔1984〕27号文件、中办发〔1985〕49号文件和广播电影电视部〔1986〕1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后,电影事业,包括对外合拍电影的工作,均已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归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电影制片厂对外合作拍摄各类影片,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会同外事局归口审批;各电视部门对外合作拍摄电视片,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外事局归口审批。重要的电影、电视合拍题材需报国务院外办会同中宣部审批。除上述单位和国办发〔1984〕27号文件中规定的单位外,任何个人、集体、机关、团体,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均不得与外方合作拍摄故事片、纪录片、电视剧和专题片(包括协助对方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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