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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6日 (89)财文20号)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并根据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将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
  (一)监察机关办案、检查、举报费。包括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办案、检查、调查的差旅费,技术处理费和检举人、来访申诉人的接待费。
  (二)监察业务设备购置费。包括查处违反政纪案件取证的照相机、录音机,业务车辆和档案柜的购置费。
  (三)专业会议费。包括监察机关(不含行政管理会议)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经费。
  (四)监察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其有收入,但收入不能弥补支出的事业单位差额补助费。
  (五)监察业务干部培训费。包括业务干部短期(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培训费。
  (六)业务书刊购置费和资料印刷费。包括监察业务书刊、法规、制度文件汇编印刷费和监察业务书籍、报刊、资料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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