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失效]

  1.3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3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4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3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3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3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3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