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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失效]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3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30%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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