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2月25日 国税函发(1990)1749号)
农村信用社自1986年恢复征收营业税以来,所缴纳的营业税款逐年增多,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有困难,甚至发生亏损。对此,我局曾两次发文明确,对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几年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认真执行了这项优惠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