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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二)烈士纪念 。塔等其他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应当严加控制。
  我国各个革命时期经历的重大革命事件或战役地区,一般的都已修建了烈士纪念建筑物,因此,凡是已经修建了的区地,今后不要再修建;邻近有关的地方也不要再修建,遭灾地区,目前一律不要修建已经批准修建的也要推迟待产恢复以后再行修建。确有必要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而还没有修建的地区,可以考虑修建但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经过调查,研究,作出规划,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当地年景丰收的情况下,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修建。不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专、县(市)不得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今后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时候,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建筑规模不
宜大, 建筑项目不要多,修了塔或的,一般不要修堂。馆, 更不要修建其他不必要的附属建筑物, 修建烈士纪念、塔。 一般的不搞浮雕和镏金。 烈士纪念建筑
物。 应当尽可能修建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场所或者风景区域,这样,既便于
群众参谒凭吊,也不单独占用土地。
  另外,烈士、塔需要题词的,可以请当地党政军领导同志题写或以当地机关团体的名义题写;如果认为有必要请党中央领导同志题写的,应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核准转报中央。
 (三)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教育人民群众的作用
  对于现有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必须妥善维护管理,严防人畜破坏,已经毁坏了的要及进修,要教育群众自觉地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一般的小型烈士纪念建筑物,可以委托当地人民公社。机关。团体或适当的人员代为管理维护,大型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可以设置专人管理,但管理人员要尽量少设,已经配备多了的,应当适当精简,管理费用的开支,要注意节约。烈士陵园,纪念馆、公墓等不得开支招待费,有果园等收入的烈士陵园或烈士公暮,收入应当作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管理费用防止铺张浪费。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从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中受到教育和鼓舞,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建议各地文教部门、共青团等单位协同名民政部门,继续做好搜集,整理和陈列、展览烈士斗争史料的工作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建立便于群众参谒凭吊的群众,要尽量给他们以方便。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永久性的革命历史文物,有不少烈士纪念建筑物,是这国重要战役和重大革命事件的不配的标志,不仅在国内有重大意义,在国际上也有影响,因此,对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重视,各级民下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督促检查,不断地改进这项工作使烈士纪念建筑物更充分在发挥褒扬烈士和教育后代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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