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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1.事业单位:包括林业工作站、护林防火站、飞机护林站、病虫害防治站(队)、森林警察队、勘察设计院(队)、林业科学研究所(院)、林业试验场(站)、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干部训练班等没有收入的单位,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定额由国家预算拨款。
  2.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的单位:国营林场及其附属苗圃,独立经营的国营苗圃等单位有较多的稳定的收入,为了有利于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减少国家补助,其财务管理可以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或上交)、超产奖励的办法管理、其管理办法主要是:
  (1)根据上级确定的任务,严格规定人员定额和费用定额。
  (2)对于国家核定的流动资金或生产周转金只能作为周转之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开支。
  (3)为了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降低造林、更新、育林、育苗成本,提高质量和超额完成各种经营收入的林场或苗圃,可以从降低成本, 超计划的收入, 或者减少的差额补助中,提取一部分奖励金(提奖比例,由省决定)、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和奖给劳动积极的职工。
 (九) 地方林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 撤销和人员编制,须报经省级编委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行政费和人民助学金应当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同类学校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和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的单位都不提工资附加费,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过去已经实行的可不变更),职工所需的福利费和医药费按照当地行政机关标准开支。劳动保护用品,属于生产人员用的由生产费内开支,属于管理人员用的由管理费内开支。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以按照工会规定提取工会经费。
 (十) 林业部门所属单位生产的成材、 小规格材、薪炭材、苗木、树种、竹木加工制品、林化产品、狩猎产品和其他林副产品对外供应,应一律合理作价,及时收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
  对于产品的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的物资,不得流入市场;属于国家计划调拨物资,应按上级调令进行调拨,不得自由出售;其余产品在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原则下,国营林场等基层单位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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