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所属单位在保证林业生产和经营任务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土地、劳力和生产条件,适当开展多种经营,并加强管理不得发生亏损。
(十一) 国营林场的设置, 应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对林场的造林和更新应当在作业前进行作业设计,没有作业设计不得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合理安排劳力,加强现场指导。作业后,应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没有检查验收不得支付工资,对不合乎质量要求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以保证作业质量、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十二) 林业部门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对采种、育苗、更新、造林、 次生林
抚育改造、建筑安装工程、多种经营及其他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管理,全面核算,分别计算各类作业及产品的成本;勘察设计、护林防火、干部训练、科学研究等不能计算产品成本的业务,亦应考核投资使用的效果。
四、预算管理
(十三) 林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 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各单位的预算缴款和预算拨款,是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交拨手续,或者是由各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办理交拨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各单位上缴的收入,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 可以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补助事业费支出。
各级林业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成立后,专、县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上级核定的林业计划任务的前提下, 有权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但在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 各级林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管理一些重点单位, 并集中掌握一些资金统一使用,如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种子收购以及干部培训等费用,以加强这些单位和这些资金的管理。
(十五) 年度预算指标,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分配共同下达,用款单位应按照国家预算制度的规定向直属主管部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每月、每季终了报告执行情况,半年报告一次事业成果。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各级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情况(事业成果)和决算报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十六)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都应当对各单位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超过开支标准和不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不予拨款,不予报销,如果发现弄虚作假、乱挪乱用和不按制度办事以及窝工浪费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违犯财政纪律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