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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一九六四年五月十日农业部、财政部、粮食部发布试行)

第一章 性质、方针、任务

 第一条 示范繁殖农场(各种农作物原种繁育场、良种繁殖场等,以下简称繁殖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国家繁殖农作物良种,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它虽属事业性质,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繁殖场实行以繁殖良种为主,适当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根据勤俭办场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力争自给有余。
 第三条 繁殖场的主要任务是:
(1)繁殖农作物良种(原种场繁殖原种和品种提纯复壮)。
(2)开展以良种为中心的增产示范。
(3)进行品种对比试验和必要的生产技术试验。有地区代表性、有条件的繁殖场,可以承担品种区域试验任务。

第二章 设置

 第四条 良种繁殖场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建立。原种繁殖场根据需要重点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精神,目前主要是恢复、整顿原有的示范繁殖农场。一般不新建,不得占用公社土地。原种场应全面规划,做到合理布局。
 第五条 目前,各地已经恢复的繁殖场,应集中力量,充分发挥其繁殖良种的潜力,以满足生产的需要。场地过小的可以和邻近的种子站(公司)合并。场地过大,不便于繁殖和提高良种的繁殖场,也应适当地进行调整。
 第六条 现有繁殖场中,全民与集体所有制并存的,由场统一领导,分别核算。集体所有制部分繁殖良种,采取特约形式。其经营管理、劳动报酬、福利事业,应采取人民公社的办法;国家给予公社、生产队的扶持,也应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繁殖场属于农业系统,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为繁殖场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其他单位都不能直接向繁殖场布置任务,更不能抽调人员、物资、资金、产品、土地和一切固定资产。
 第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对繁殖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市、区)、专、县(市)繁殖场分别归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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