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对繁殖场的领导分工:
农业部负责制订繁殖场的方针、政策;安排繁殖场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周转金和补贴费 (分别包括在分配各省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事业费指标内, 不单独安排指标);组织经验交流和工作的检查督促。
省(市、区)农业厅(局)负责掌握各级繁殖场的各项主要计划的执行情况,下达原种和省内调剂的良种繁殖计划,并进行分配;审核汇总财务预决算;审批基建投资;安排国家统一分配物资;核拨生产周转金和补贴费;制定有关繁殖场的规章制度;提出人员编制意见;组织经验交流;培训干部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检查。
专(市)农业局协助省负责审查汇总本地区繁殖场各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组织经验交流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督促。
县(市)农业局(科)负责审定繁殖场生产、财务计划;繁殖良种计划;根据编制配备职工;审核基建计划和临时用工计划;审批预算决算并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条 繁殖场的恢复、新建、 扩建、改建、 迁移撤并和改变性质、 任务等
, 应经省(市、区)人民委员会或省农业厅审查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查。
第四章 良 种 繁 殖
第十一条 良种繁殖工作,是繁殖场中心任务,是衡量繁殖场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志。各级繁殖场应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和主管部门对推广良种的要求,结合本场具体情况,合理制订良种繁殖计划,经上级批准后,在正常年景下保证完成。
第十二条 繁殖场繁殖的良种,必须保证质量,做到质量第一。纯度、净度、水分、病虫害等,都要合乎国家规定的种子检验标准、检疫规定。繁殖场要执行种子检验制度,由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验。种子出场时,应附检验证明书。
第十三条 繁殖场必须加强技术管理。按照各种不同作物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良种繁殖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并精细培育管理,以提高良种繁殖质量和扩大繁殖系数。
繁殖场必须建立品种试验田、种子田和繁殖田(原种场还可以建立复壮田)。各田都要有专业组织负责,特别加工,精细管理,确保良种质量。
第十四条 繁殖场必须建立防杂保纯制度。播种前,种子要精选处理;生长过程中,要严格除杂去劣;收获时,要分品种单收、单运、单打、单晒、单藏。每个阶段,每道工序,都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防杂保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