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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第十五条 繁殖场应建立保管制度,加强种子保管工作。良种入仓前,仓库要进行清理消毒,入仓时要分别品种、等级单独贮存,制定标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翻晒;
 入仓、出仓,都必须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对繁殖场应加强技术力量,配足技术干部;逐步充实繁殖场的仓库、晒场、种子精选、 处理机械、检验仪器和仓贮器材等基本建设
和设备, 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现机械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繁殖场必须加强经营管理,逐步建立和健全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健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节约开支,降低成本。
 第十八条 繁殖场必须制定年度生产、财务、良种繁殖、劳动、工资等计划;有基建任务的还要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季度和阶段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有秩序地进行生产。
  切实做好统计工作,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定期上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繁殖场应加强劳动管理。按照生产条件和经营内容合理配备人员,压缩非生产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合理组织劳力,避免窝工浪费,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工伤事故。
  繁殖场需用的临时工,按照上级批准的劳动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先用和职工同居的本场职工家属。
 第二十条 繁殖场要建立健全责任制。生产管理、物资管理、良种管理、机具管理以及生活福利等方面,都应明确责任,使人有专责,事有专管,克服和防止无人负责现象。严格实行考勤和作业验收制度,保证作业质量。
 第二十一条 繁殖场要切实贯彻国家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地实行经济核算,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收支均应按照制度和手续办事,专款必须专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的开支,杜绝贪污浪费。
 第二十二条 繁殖场的预算收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专、县场由专、县农业局汇总纳入专、县级预算,省属场由省农业厅(局)汇总纳入省级预算。如有必要,也可以将专、县场和省属场的预算收支,全部由省(市、区)农业厅(局)汇总,统一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究竟采取那种办法,由省(市、区)农业厅同财政厅(局)商量确定。
 第二十三条 繁殖场的预算交拨款由农业主管部门汇总纳入预算后,利润应当上交主管部门,亏损和生产周转金由主管部门从上交的利润中调剂解决,调剂后如有多余的,应当上交财政(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由主管部门留作安排其他支出),不足的由国家拨给的农业事业费中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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