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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第二十四条 繁殖场的基本建设投资,在农业基建投资内安排。基建计划和基建程序按国家的规定办理。不准挪用,也不得搞计划外的基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繁殖场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执行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繁殖场应根据本场具体条件,在有利于良种繁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展畜、禽饲养,农副产品加工等多种经营。但不准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七条 繁殖场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每个职工劳动报酬的多少,应当按照本人技术、业务技能的高低、熟练程度及劳动数量、质量决定,防止在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第二十八条 繁殖场职工工资的支付形式,干部采用等级工资制;工人工资支付形式,必须有利于充分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团结,既要体现按劳付酬,又要简便易行。目前多数地区采取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各省(市、区)农业厅(局)应进行总结,逐步完善。
 第二十九条 为了鼓励繁殖场职工繁殖良种的积极性,凡是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财务计划和良种繁殖任务(包括数量和质量)的集体和个人,都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省(市、区)农业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农业部、财政部核备。
 第三十条 繁殖场附加工资提取比例,已实行劳动保险的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即工会经费百分之二,劳动保险金百分之一点五,医药卫生补助费百分之五,福利补助费百分之二点五;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提劳动保险金,附加工资提取比例按占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九点五执行。
  繁殖场职工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按国营农场的标准,由地方商业部门供应。
 第三十一条 繁殖场应当贯彻劳逸结合的精神,按国家规定休假日数,实行休假制度,但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灵活安排。
 第三十二条 繁殖场应该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首先要办好食堂,按参加食堂人数,划出适当的集体菜地,保证蔬菜自给。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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