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场职工不划拨自用地。
职工的生活用品供应标准,应与国营农场的职工相同。
第七章 产品处理
第三十三条 繁殖场的主要任务是繁殖良种,根据中央决定,一律免除征购任务,(集体所有制部分不免除,交售良种,抵交征购任务)。也不承担派购任务。
第三十四条 繁殖场繁殖的良种,交种子站(公司)经营推广,也可以按照国家良种推广计划组织群众串换(推广时实行以粮换种, 换种的粮食售给粮食部门)
。 繁殖场的三留(口粮、种子、饲料)标准(不包括集体所有制部分),由农业
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参照附近国营农场标准核定。如出售良种(包括经济作物良种)和扣除三留以外,多余的粮食、油料交售给粮食部门;口粮、饲料、食油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供应。以上繁殖场的各项用粮标准,以及向国家交售粮、 油或需要
国家供应粮、 油的计划,均由农业部门和粮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委员会
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繁殖场出售的良种,合乎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给予合理加成。不合标准,不予加成。出售产品的奖售物资应与国营农场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繁殖场生产的其他农副产品,除按规定自留部分外,凡是国家规定收购的产品,一律出售给国家收购部门,不得送礼,不得多吃多占,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 繁殖场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实行民主办场、勤俭办场的原则。健全场务管理委员会,有关生产、财务、良种繁殖、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应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管理委员会下, 根据生
产需要, 设立生产队(组),具体从事生产工作。
根据领导、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技术委员会(小组),研究有关良种繁殖技术、生产措施和鉴定良种。同时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繁殖良种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繁殖场应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比、学、赶、帮活动,总结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教育职工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一切规章制度,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爱护公共财产。干部要参加集体劳动,同工人同甘共苦,打成一片,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具体分析,按实际情况办事;职工都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学习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