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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气象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六四年六月一日财政部、中央气象局发布)

 一、 为了管好用好气象事业费, 充分发挥气象事业费的使用效果,按照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批转《关于农业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制定本规定。
 二、 气象事业费是国家举办气象业务、 气象科学研究和培养气象技术人才的经费。气象事业费的分配使用,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用在气象事业最需要的方面,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事办好。
  各级气象单位,都应当做好定任务、定员、定额、定设备的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遵守财政纪律。气象事业费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加控制,不得超过。
 三、气象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下列各项由气象事业费开支:
  1.气象机构经费: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气象站、气候站、海洋水文站、农(林、牧)业气象试验站的人员经费、公务经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
  业务费包括:消耗材料费、气象报话费、仪器设备和场地线路等技术维护费、动力和燃料费、器材的运输包装费、试验研究费、资料刊物费、宣传奖励费和零星土建工程费、电灯电话安装费、人工控制局部天气(人工降水、消冰雹等)的试验研究等费用,以及气象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办理气象业务、气象研究工作的补助费。
  2.科学研究费:气象部门所属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试验研究费。
  3.中等专业教育费:气象部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人员经费、教学行政费、
 实习费、函授经费、设备购置费和人民助学金。
  4.干部训练费:气象部门所属干部学校,训练班的人员经费、教学行政费。
  下列各项不得在气象事业费开支:
  1.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各项支出;
  2.各地方为进行人工控制局部天气(人工降雨、 消冰雹等)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3.机关农副业生产的投资和亏损;
  4.其他主管部门和人民公社举办的气象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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