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年6月11日(65)法研字第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59号请示已收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机关工作,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的问题,应按内务部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办理。
此复

附件:    内务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中奖惩暂行

            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节录)
             (1964年4月22日)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手续,是指不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刑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职务自然撤销的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是指不需要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不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刑满后,一般不收回分配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