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或同一装配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一) 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 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及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 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四) 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不超过50微居里或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过1微居里(1微居里/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r(伽玛)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
琴(0.1微伦琴/秒)。
第六条 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办理。
装过氧化剂、一级易燃液体、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应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运输。如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倒净”,“洗清”字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托运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时, 其包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r射线剂量率每秒小于0.1微伦琴(0.1微伦琴/秒)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空客器清洁无害附第......号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空容器,均按普通货物办理,发货人在运单上应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七条 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货物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限按整车托运。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距离运输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药品,经铁路局特别承认,可按零担托运。
以危险货物保险箱运输的危险货物(放射性除外) , 可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按零担办理,并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箱内货物必须符合配装表规定,并用不燃材料填塞妥实。危险货物保险箱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经发货单位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发送铁路局统一编号,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