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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失效]

  一、二、三级包装的固体和液体放射性货物,可按零担办理。但每件货物最大的放射性强度及一批托运或一辆零担车内装载的最多件数以及船舶每舱、汽车每辆装载件数均不得超过附件五规定。
  一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可按客运包裹运输,但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0公斤。一批托运或一辆行李车内装的件数不超过20件,总重量不超过800公斤,放射性总强度不超过2居里。
 第八条 托运在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没有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时,发货人应在托运前向起运港、站提出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一式五份。港、站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可以承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港、站应将签认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一份存查、 二份
在承运前报上级备查、 一份交发货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 在其他港、站再次托运时, 可凭原“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抄件办理。
 第九条 发货人托运的放射性化学试剂,化工制品和矿石、矿砂,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比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可以一次核定剂量,再次托运时,可提出原剂量检查证明书抄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放射源,当地无核查单位时,发货人可凭原有剂量检查证明书托运。
  托运“短寿命”的放射性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容许运送期限不得小于铁路、水路、公路的运到期限。

装 卸 和 运 输

 第十条 铁路装运危险货物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特别规定者外,经发送铁路局承认, 也可使用敞车运输。 根据发货人要求并符合罐车使用范围时,可使用罐车。
  装运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全铁底板棚车及汽车的挂车。使用铁底板汽车和船舶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气体的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应使用发货人自备专用车装运,水路、公路限按专车、专驳拖运、均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
  按整车、专驳、专车装运的放射性货物,其车,船体外表面γ射线剂量不得超过20微伦琴(20微伦琴/秒)。
  航运单位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根据货物性质,船舶结构,设备条件制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限年表”。客货船原则上不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应制定“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非机动车和木船原则上不装运放射性货物,确需装运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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