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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失效]

  水路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时,应选用液体燃料发动和备有避雷设备的船舶,舱内电源线路应全部封闭,拆去保险丝。装卸时不得收、发电报及使用雷达。如必须使用燃煤拖轮拖带时,应备有防止火星的设备,拖轮船尾至驳船首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船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内、舱内不得留有任何残渣。
  车站、港口货运员、调度员和装卸班(队)长应根据货物性质向装卸班组和司机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严格掌握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附件六)。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禁倒放。
  危险货物装车、装船时,应根据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的要求办理(附件三)。起爆器材和炸药不得同装一船,如确需装载时,应隔舱装载,间距不得少于30米。
  铁路局有条件时可按配装表规定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十二条 铁路按规定需要“编组隔离”(附件九)、“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附件八)或“停止制动”(见品名表)的车辆,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车牌、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列车编组顺序表上, 注明隔离标记和“禁止溜放”
或“停止制动”等字样,在车辆的两侧插挂“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表示牌。在同一车内装有编组隔离要求不同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要求最严的危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明其类项。
  汽车、船舶在装运易爆、易燃货物时应悬挂危险货物信号,在行驶停车和航行停泊期间与其他船舶、车辆、高压线、建筑物及人口稠密地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汽车运输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保持一定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抢行会车。
  装运爆炸品、易燃液体的木船,不得随带家属,严禁在船上烧饭及使用明火灯具。
  运送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 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幅射源的仪
器、 仪表、器械,发货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押运。
 第十三条 凡有铁路专用线的厂、矿、企业,整车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在专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载进行严格检查。
  对能直接配装的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装车和专用线卸车时,可作一批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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