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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
 (一九七二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集中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的原则, 有计划的组织发行基金的摆布与调拨,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战备的现金需要, 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行库是人民银行的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银行中分别设立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如中心支行不是一级调拨单位,可不设中心支库。直辖市区办事处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支库。县支行以下的营业所不设发行库。根据业务需要、库房设备安全、交通电讯方便等条件,在发行基金不过于分散的原则下,经分行批准,可在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所设置保管点或临时保管点。
  总行根据调拨工作的需要,指定若干省、市、自治区分行设立重点发行库(简称重点库)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
 第三条:发行库的任务
  一、根据国务院核定的货币发行额度,统一调度发行基金。
  二、根据国务院发行货币的决定,具体办理货币发行工作。办理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工作。
  三、保管、调运发行基金,调剂市场各种票币的流通比例。
  四、办理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正确、全面的反映市场货币投放、回笼情况。
 第四条:发行基金的调拨,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总库负责分库之间的调拨。分库负责辖内的调拨。
 第五条: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与业务库保管的现金,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业务库存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交入发行库,未经复点的现金不得交入发行库。
  业务库与发行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均以千元为单位。
 第六条:各级行处从发行库将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 必须在上级库批准的出库限额之内,限额不足时,要事先上报追加计划,追加之数当月有效,跨月作废。
  出库限额由上级库每年核定一次。出库限额各月循环使用,月末自行注销。各分库应于每年十一月份根据本年出库限额执行情况,匡计次年出库限额报总库。总库于十二月份下批。
 第七条:损伤票币的销毁权集中在总库。签发销毁命令及办理销毁工作,授权分库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分库可集中销毁,亦可根据辖内各库的干部、销毁设备、交通等条件,指定若干中心支行或市支行代分库办理销毁工作,销毁点的设置应报总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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