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销毁点行应根据销毁任务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办理日常销毁工作。
第二章 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八条:各级发行库应本着既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对现金的需要,又不积压发行基金的原则,进行灵活调拨,合理摆布库存。并注意做好市场各种券别的调剂工作。
第九条:各级库申请调入发行基金时,必须事先编制调拨计划。为了安排好旺季市场的现金供应,各分库应根据本地区的现金计划,并参照以往发行投放、回笼的规律,结合库存的情况,于每年九月底前编制旺季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回笼行应编调出计划)报总库。
第十条:发行基金的调拨,由上级库签发调拨命令,同时通知调出库和调入库。调出库,拨付发行基金时,应核对印鉴和取款介绍信,交接完毕后,调出库和调入库应互相在调拨命令上签字,以示交接清楚。
第十一条:调入库对调入的发行基金,必须详细检查点收。对原箱新券要检查铅封,遇有可疑情况或木箱破碎时应开箱检查。对回笼券应检查封签名章是否齐全清楚,捆扎是否结实,并逐捆卡把,对松散或有可疑时应拆把清点。
发行基金调拨中发生的长短款,按出纳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为了便于调拨,总库在若干分行设立总行重点库,代理总库保管及运送发行基金。各重点库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适量的人员。
为了适应战备的需要,没有设立重点库的分行,总库可视情况委托分库代总库保管一定数量的发行基金。
重点库和各分库代总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必须有总库的调拨命令,才能办理调拨。
总行重点库和分库代总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应和当地库的发行基金分别保管,分别上报,如分存几处,在上报时应注明存放地点。
第三章 损伤票币的销毁
第十三条:损伤票币的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市场货币流通量数字的准确,必须认真做好。对参加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责任心,严密销毁手续,严防发生差错和盗窃事故。
第十四条:各对外营业行处收进的损伤票币可视作回笼款交入发行库。如本身不保管发行基金时,可缴上级行业务库。